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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古人的拾金不昧文化并非捡到东西都要全还失主且无报酬

发布时间:2026-02-24 03:27:51点击量:

从小听到大的“拾金不昧”这个词,但你或许不清楚,古人捡到东西不归还,有时不但没过错,还能够合法地将东西带回家。古代的“昧”以及“不昧”,蕴含着比我们所想象的更为复杂且实际的利益博弈。

古代穷人有权捡拾遗穗养活自己

周朝那时候曾经存在着一种真的特别有人性化特征的规定,就是孤儿寡母能够前往田里去捡拾收割完成后遗留下来的谷物,并且这些谷物归属他们支配了。这在当时被当作是一种社会福利,等同于国家交给弱势群体的生存方面的保障。

儒家的经典之作《礼记》引用了《诗经》来着重表明这一点,即君子是不可以跟民众去争抢利益的,并且要主动地将利益让给普通的百姓。这样的一种思想从侧面承认了贫穷之人凭借挑选出、采收到等途径获取财物所有权具备合法性。

官府规定小件失物归捡拾人所有

据《周礼》所记录情形可知倘若有人拾获他人丢失之物或者收养走失牲畜竟务必送至官府予以公告展开招领,此招领所限之期限共计历时十天这么长时间,倘若历经十天之后并无人员前来认领,那么大件一些物品便归属官府,而小件的那些物品径直归属于捡拾之人所有。

这表明,古时之人早已留意到,那进行捡拾之人,付出了时间以及精力,绝不能使得其白白地辛勤劳作。这般规定,一方面对上交物品的行为起到了激励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那进行捡拾之人创造了能够合法获取财物的契机。

唐代法律给冒风险的捡拾人高额分成

唐朝时期的立法者,在考虑相关事项时极为缜密细腻,针对从河中捞获的漂流之物,他们察觉到下河实施打捞的行为内含生命安危风险,出于此种考量,遂作出法律规定,要是该项河中漂流物被成功认领,那么从事捡拾行为的人能够获取五分之二或者五分之一财物数量,以此作为相应给予的珍贵赏赐。

倘若一直都没有人来认领,那么漂流物就会全都归属于那位捡拾的人。这样的规定展现出了法律对于劳动风险的敬重,相较于仅仅凭借道德去要求人们无偿归还而言,显得更加公平合理起来。

明清时期失主必须拿出一半财物作奖励

按照《大明律》所规定内容,捡到了遗失物之后,五天的时间范围内,必须要送去官府。官府会展开公告进行招领事宜,如果失主寻找而来时,对了就是要来,如果失主找来,那么失物的其中一半要当作奖励给予捡拾的人,另一半才会归还给失主。这属于强制性的利益分配情况。

进入清朝一朝,《大清律例》大体上延续采用大明一朝的规定。古时之人觉得,财物丢失之人由于自身方面的疏忽致使物品遗失,理当为此付出相应代价,并且捡拾之人具备的诚实行为也应该获取实际存在的物质方面的报答。

民法典继承并升级了古人智慧

而今我们所拥有的民法典,于制定之际,慎重地参照了古老中国往昔有关拾得物的各类规定。第三百一十七条清晰指明,一旦失主前去领取遗失之物,那么便理应偿付拾得之人因保管该失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若是失主往昔有过悬赏寻觅的行为,那么当寻获物品之后就必定得依照承诺去兑付赏金。这一项完全冲破了好多人心里“做善事就不应当索要钱财”的陈旧观念,使得法律回归到了人情事理的常理。

法律承认拾得人有权获得合理报酬

民法典另有规定,若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侵占,那其便没了索要任何费用的权利哒,这既保护了合理利益属于拾得人的部分,还防止了有人借助相应法律去钻空子,赖住物品不归还还妄图要钱的情况发生哟。

牵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件方面,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作出规定,发布招领公告历经一年之后倘若依旧没人前来认领,那么该物品便归国家所有。这一整套相关的规定,在考虑保护失主权益过程里发挥作用,于拾得人和官府两者相关利益上予以考量,同时还赋予充满古时道德观念的拾金不昧这一行为洋溢现代法治所具备温情色彩。

你可曾有过捡到他人之物的情况,那时对方有给你报酬吗,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你的经历,如果感觉文章有作用那就点赞并转发,以便让更多的人知晓这些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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